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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

2021-03-27 09:14:32

中華人(ren)民(min)共和(he)國企(qi)業所得(de)稅法 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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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《關于修改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〉的決定》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《關于修改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〉等四部法律的決定》第二次修正)

 

目  錄


  第一(yi)章 總  則

  第二(er)章 應納稅(shui)所得額

  第三(san)章 應納(na)稅額

  第四章 稅收優惠

  第(di)五章 源泉扣繳

  第六章 特別納稅調整

  第七章 征(zheng)收管(guan)理

  第(di)八(ba)章(zhang) 附  則


第一章 總  則(ze)


  第一條(tiao) 在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境內,企(qi)業(ye)(ye)和其他取(qu)得收入的組(zu)織(以下統稱企(qi)業(ye)(ye))為企(qi)業(ye)(ye)所得稅(shui)的納(na)稅(shui)人,依(yi)照(zhao)本法的規定繳納(na)企(qi)業(ye)(ye)所得稅(shui)。

  個人獨資(zi)企業、合伙企業不適用(yong)本法。

  第(di)二條 企業(ye)分(fen)為居民企業(ye)和非居民企業(ye)。

  本法(fa)所稱居民企(qi)業,是(shi)指依法(fa)在(zai)中國境(jing)內成(cheng)(cheng)立,或者(zhe)依照外國(地區)法(fa)律(lv)成(cheng)(cheng)立但實(shi)際(ji)管(guan)理機構在(zai)中國境(jing)內的企(qi)業。

  本法所(suo)稱非(fei)居民企(qi)業(ye),是指(zhi)依照外國(guo)(地(di)區)法律(lv)成立且(qie)實際管理機(ji)構不(bu)在(zai)中國(guo)境(jing)內(nei),但(dan)在(zai)中國(guo)境(jing)內(nei)設立機(ji)構、場所(suo)的,或者在(zai)中國(guo)境(jing)內(nei)未設立機(ji)構、場所(suo),但(dan)有(you)來源于(yu)中國(guo)境(jing)內(nei)所(suo)得的企(qi)業(ye)。

  第三(san)條 居民企(qi)業(ye)應當就其來源于(yu)中國境內、境外的(de)所(suo)得(de)繳(jiao)納企(qi)業(ye)所(suo)得(de)稅。

 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(gou)、場(chang)所的,應當就其所設機構(gou)、場(chang)所取得(de)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(de),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(gou)、場(chang)所有(you)實(shi)際聯系(xi)的所得(de),繳納企業所得(de)稅。

  非居民企(qi)業在(zai)中國(guo)境內未設立(li)(li)機(ji)構(gou)、場所(suo)(suo)的(de),或者雖(sui)設立(li)(li)機(ji)構(gou)、場所(suo)(suo)但取得(de)的(de)所(suo)(suo)得(de)與其所(suo)(suo)設機(ji)構(gou)、場所(suo)(suo)沒有(you)實(shi)際聯系的(de),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(guo)境內的(de)所(suo)(suo)得(de)繳納企(qi)業所(suo)(suo)得(de)稅(shui)。

  第四條(tiao)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%。

  非居(ju)民企業取得本法第(di)三條(tiao)第(di)三款(kuan)規(gui)定的所得,適用稅率為20%。


第二章 應納稅所得(de)額

 

  第五條(tiao) 企業(ye)每一納稅年度的(de)收入總額(e),減除不(bu)征稅收入、免稅收入、各項(xiang)扣除以及允(yun)許(xu)彌補(bu)的(de)以前年度虧損后的(de)余額(e),為應(ying)納稅所(suo)得額(e)。

  第六條 企(qi)業以(yi)貨幣(bi)形(xing)式(shi)和非(fei)貨幣(bi)形(xing)式(shi)從各種(zhong)來(lai)源取得的收入,為收入總額。包括:

  (一(yi))銷(xiao)售貨物收入;

  (二)提供勞務收入;

  (三)轉讓(rang)財產(chan)收入;

  (四)股息、紅利等權益性投資(zi)收(shou)益;

  (五(wu))利息(xi)收入;

  (六)租金收(shou)入;

  (七)特(te)許權使用費(fei)收入;

  (八(ba))接(jie)受(shou)捐贈收入;

  (九)其(qi)他收入。

  第七(qi)條(tiao) 收入總(zong)額中的(de)下列收入為不(bu)征稅收入:

  (一)財(cai)政(zheng)撥款;

  (二)依法收取并納入(ru)財政(zheng)管理的行政(zheng)事業性收費、政(zheng)府性基金;

  (三)國務(wu)院規定的其(qi)他不征稅收入。

  第(di)八條 企業實際(ji)發(fa)生的(de)與取得收入(ru)有(you)關的(de)、合理的(de)支(zhi)出,包(bao)括成本、費用、稅金、損失和其他支(zhi)出,準予(yu)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。

  第九條 企業(ye)發生(sheng)的公益性捐贈支出(chu),在年度利(li)潤(run)總額12%以內的部分,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;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%的部分,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。

  第十(shi)條(tiao)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(de)額時,下(xia)列支出不得(de)扣(kou)除:

  (一)向投資者(zhe)支(zhi)付(fu)的(de)股(gu)息、紅(hong)利等權(quan)益(yi)性投資收益(yi)款(kuan)項;

  (二)企(qi)業(ye)所得稅(shui)稅(shui)款;

  (三)稅收(shou)滯納金;

  (四)罰(fa)金(jin)、罰(fa)款(kuan)和被沒收財物的損(sun)失(shi);

  (五)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;

  (六)贊助支(zhi)出(chu);

  (七)未(wei)經核定的(de)準備(bei)金支出;

  (八)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。

  第十一(yi)條 在計算(suan)應納稅所得額時,企業按照規定(ding)計算(suan)的固(gu)定(ding)資(zi)產折(zhe)舊(jiu),準(zhun)予(yu)扣除。

  下列固定資產(chan)不(bu)得(de)計算(suan)折(zhe)舊扣除:

  (一)房屋(wu)、建筑(zhu)物以(yi)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(ding)資產(chan);

  (二)以經營(ying)租賃方式租入(ru)的固定(ding)資(zi)產;

  (三)以融資租賃(lin)方式租出的(de)固(gu)定資產;

  (四(si))已足(zu)額(e)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(de)固定資產;

  (五)與經營活動無關的(de)固定資產;

  (六)單獨估價作為(wei)固定資產入(ru)賬的土地(di);

  (七)其他不得計算折(zhe)舊扣除的固定資產。

  第十二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(shi),企(qi)業按(an)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(tan)銷費用,準(zhun)予扣除(chu)。

  下列無形(xing)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(chu):

  (一)自行開發的(de)支出已在計(ji)算應納稅(shui)所得額(e)時(shi)扣除的(de)無形資產;

  (二)自創商譽;

  (三)與經營活動無(wu)關的無(wu)形資產;

  (四(si))其他不得計算(suan)攤銷費用扣除(chu)的無形資產。

  第十三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,企業發生的下(xia)列支出作為長期待(dai)攤費用(yong),按照規定(ding)攤銷的,準予(yu)扣除(chu):

  (一)已足額提取折(zhe)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;

  (二)租入固(gu)定資產(chan)的改建支出;

  (三)固定資產的大修理(li)支出(chu);

  (四)其他(ta)應當(dang)作為長期待攤費用(yong)的支出。

  第(di)十四條 企(qi)業對外投資期(qi)間,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(na)稅所(suo)得(de)額(e)時(shi)不(bu)得(de)扣除。

  第十五條 企業使用(yong)或(huo)者(zhe)銷售存(cun)貨,按(an)照(zhao)規定計(ji)算的存(cun)貨成本,準予(yu)在計(ji)算應納稅(shui)所得額時扣(kou)除。

  第十六條(tiao) 企業轉讓資產,該項資產的凈值,準予(yu)在計算應納(na)稅所得(de)額(e)時扣(kou)除。

  第(di)十(shi)七條 企(qi)業在匯總計算繳納(na)企(qi)業所得稅時,其境(jing)(jing)外營業機構(gou)(gou)的虧損不得抵減境(jing)(jing)內營業機構(gou)(gou)的盈利。

  第十八條 企業(ye)納稅年(nian)度發生(sheng)的虧(kui)損,準予向(xiang)以后年(nian)度結(jie)轉,用(yong)以后年(nian)度的所得彌(mi)補,但結(jie)轉年(nian)限(xian)最(zui)長不得超過五(wu)年(nian)。

  第十九條 非居民企(qi)業取得本法第(di)三條第(di)三款規(gui)定(ding)的所(suo)得,按照下列(lie)方法計算其應納稅(shui)所(suo)得額(e):

  (一)股息(xi)、紅利等權益(yi)(yi)性(xing)投資收益(yi)(yi)和利息(xi)、租金、特許權使用(yong)費(fei)所(suo)得,以(yi)收入全額(e)為應納(na)稅所(suo)得額(e);

  (二)轉讓財產所(suo)得,以收入全額(e)減除財產凈(jing)值后的余額(e)為應納稅(shui)所(suo)得額(e);

  (三)其他所得,參(can)照(zhao)前兩項規定(ding)的(de)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。

  第二十條 本章規定的收入、扣除的具(ju)體范(fan)圍、標(biao)準(zhun)和資產(chan)的稅(shui)務處理的具(ju)體辦法,由(you)國務院財政、稅(shui)務主管部門規定。

  第二十一條(tiao) 在計(ji)算應納稅(shui)所(suo)得額時,企業財務、會計(ji)處理辦法與稅(shui)收法律、行政(zheng)法規(gui)(gui)的(de)規(gui)(gui)定不(bu)一致的(de),應當依(yi)照(zhao)稅(shui)收法律、行政(zheng)法規(gui)(gui)的(de)規(gui)(gui)定計(ji)算。

呼市稅務咨詢


第(di)三章 應 納 稅 額


  第二十二條 企業(ye)的應納(na)稅(shui)所得(de)額(e)乘以適用稅(shui)率(lv),減(jian)除(chu)依照本法關(guan)于稅(shui)收優惠(hui)的規(gui)定減(jian)免(mian)和抵免(mian)的稅(shui)額(e)后的余(yu)額(e),為(wei)應納(na)稅(shui)額(e)。

  第二十(shi)三條 企(qi)業(ye)取得(de)的(de)下列所(suo)得(de)已在境外繳納的(de)所(suo)得(de)稅稅額(e),可以從其當(dang)(dang)期應納稅額(e)中抵(di)(di)免(mian)(mian)(mian),抵(di)(di)免(mian)(mian)(mian)限(xian)額(e)為該項所(suo)得(de)依照本(ben)法規定計算的(de)應納稅額(e);超過抵(di)(di)免(mian)(mian)(mian)限(xian)額(e)的(de)部分,可以在以后(hou)五個年(nian)度內,用每年(nian)度抵(di)(di)免(mian)(mian)(mian)限(xian)額(e)抵(di)(di)免(mian)(mian)(mian)當(dang)(dang)年(nian)應抵(di)(di)稅額(e)后(hou)的(de)余(yu)額(e)進(jin)行抵(di)(di)補:

  (一)居(ju)民企業來源于(yu)中國境外(wai)的(de)應稅(shui)所得;

  (二)非居民企業在(zai)中國(guo)境(jing)內設(she)立(li)機構、場所(suo),取(qu)得發生在(zai)中國(guo)境(jing)外但與該機構、場所(suo)有實際聯系(xi)的(de)應稅所(suo)得。

  第二十(shi)四條 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(kong)制的外(wai)國企業分(fen)得(de)(de)的來(lai)源于中(zhong)國境(jing)外(wai)的股息、紅利等權(quan)益性投資收(shou)益,外(wai)國企業在(zai)境(jing)外(wai)實際繳納的所得(de)(de)稅稅額中(zhong)屬(shu)于該(gai)項所得(de)(de)負擔的部分(fen),可以作為該(gai)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(jing)外(wai)所得(de)(de)稅稅額,在(zai)本法(fa)第二十(shi)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。

 

第四(si)章 稅 收 優(you) 惠


  第二十五條 國(guo)家(jia)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(ye)和項(xiang)目,給予企業(ye)所得稅優惠。

  第二十六(liu)條 企(qi)業的下(xia)列收入為免(mian)稅收入:

  (一(yi))國(guo)債利(li)息收入;

  (二)符合條件(jian)的(de)居民企業之間的(de)股息、紅利等權(quan)益性投資收益;

  (三)在中(zhong)國(guo)境內設立機構(gou)、場所的非居民企(qi)業從居民企(qi)業取(qu)得與(yu)該機構(gou)、場所有實際聯系(xi)的股息、紅利等權益性投資(zi)收益;

  (四(si))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。

  第二十七條 企(qi)業(ye)的(de)下列所得,可以(yi)免(mian)征(zheng)、減征(zheng)企(qi)業(ye)所得稅(shui):

  (一(yi))從事農、林、牧、漁業項目(mu)的(de)所得;

  (二)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(gong)基(ji)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;

  (三)從事符合條件的(de)環境保護、節(jie)能節(jie)水項目的(de)所得(de);

  (四)符(fu)合(he)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;

  (五(wu))本法第三條第三款(kuan)規(gui)定(ding)的所得。

  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(jian)的小(xiao)型(xing)微利企(qi)業,減按20%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。

  國家需要重(zhong)點扶持的高新(xin)技術(shu)企業,減按(an)15%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。呼市稅務咨詢

  第(di)二十九條 民族自(zi)治(zhi)(zhi)地(di)方(fang)的(de)自(zi)治(zhi)(zhi)機關對(dui)本民族自(zi)治(zhi)(zhi)地(di)方(fang)的(de)企(qi)業(ye)應繳(jiao)納(na)的(de)企(qi)業(ye)所得稅中屬于(yu)地(di)方(fang)分享的(de)部分,可以決定(ding)減征(zheng)或(huo)者(zhe)(zhe)免征(zheng)。自(zi)治(zhi)(zhi)州、自(zi)治(zhi)(zhi)縣(xian)決定(ding)減征(zheng)或(huo)者(zhe)(zhe)免征(zheng)的(de),須報省、自(zi)治(zhi)(zhi)區(qu)、直(zhi)轄(xia)市人民政府批準。

  第三十條 企業(ye)的下列支出,可以(yi)在(zai)計(ji)(ji)算應納(na)稅所得額時加計(ji)(ji)扣除(chu):

  (一)開(kai)發(fa)新(xin)(xin)技(ji)術(shu)、新(xin)(xin)產品、新(xin)(xin)工藝(yi)發(fa)生的研究開(kai)發(fa)費用(yong);

  (二)安(an)置(zhi)殘疾(ji)人員及國家鼓勵安(an)置(zhi)的其(qi)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。

  第三十一條 創業(ye)投(tou)(tou)資(zi)企(qi)業(ye)從事(shi)國(guo)家需要重(zhong)點扶持和鼓勵的(de)創業(ye)投(tou)(tou)資(zi),可以按投(tou)(tou)資(zi)額的(de)一定(ding)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。

  第(di)三十二條 企業的(de)(de)固定(ding)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(yuan)因,確需加(jia)速折舊的(de)(de),可(ke)以縮短折舊年(nian)限或者采取加(jia)速折舊的(de)(de)方法(fa)。

  第(di)三十(shi)三條(tiao) 企(qi)業綜合(he)利用資源,生(sheng)產符合(he)國家產業政(zheng)策規定(ding)的產品(pin)所取(qu)得(de)(de)的收入(ru),可以在計算(suan)應納稅所得(de)(de)額時減計收入(ru)。

  第三(san)十四條 企業購置(zhi)用于環境(jing)保護、節能(neng)節水、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(de)投(tou)資(zi)額(e),可(ke)以(yi)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(e)抵免(mian)。

  第(di)三十五條(tiao) 本法(fa)規定的(de)(de)稅(shui)收優惠(hui)的(de)(de)具體辦法(fa),由國務院規定。

  第三十(shi)六條 根據國(guo)民經(jing)濟和社會發展的需(xu)要,或者由于突發事(shi)件等原因對企業(ye)經(jing)營活(huo)動產生重大影響的,國(guo)務院可(ke)以制定企業(ye)所得稅(shui)專項優(you)惠(hui)政策,報全國(guo)人(ren)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(an)。


第五章 源 泉 扣 繳


  第三十(shi)七條 對非居民(min)企業取得本法(fa)第三(san)條第三(san)款(kuan)規定(ding)的(de)(de)(de)所得應繳(jiao)納的(de)(de)(de)所得稅(shui),實行(xing)源泉扣(kou)繳(jiao),以支付人為扣(kou)繳(jiao)義(yi)務(wu)人。稅(shui)款(kuan)由扣(kou)繳(jiao)義(yi)務(wu)人在每次支付或(huo)者(zhe)到期應支付時(shi),從支付或(huo)者(zhe)到期應支付的(de)(de)(de)款(kuan)項中(zhong)扣(kou)繳(jiao)。

  第三十八條 對非居民企業(ye)(ye)在(zai)中(zhong)國境內取得(de)工程(cheng)作業(ye)(ye)和勞務所得(de)應繳納(na)的所得(de)稅(shui),稅(shui)務機關可以(yi)指定工程(cheng)價款或(huo)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(kou)繳義務人。

  第三十九條 依照本法(fa)第(di)三十七條、第(di)三十八(ba)條規定應當扣(kou)繳的(de)所(suo)得稅(shui),扣(kou)繳義務人(ren)未(wei)依法(fa)扣(kou)繳或者無(wu)法(fa)履行(xing)扣(kou)繳義務的(de),由納(na)稅(shui)人(ren)在所(suo)得發生(sheng)地繳納(na)。納(na)稅(shui)人(ren)未(wei)依法(fa)繳納(na)的(de),稅(shui)務機關可以(yi)從該(gai)納(na)稅(shui)人(ren)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(xiang)目的(de)支付(fu)人(ren)應付(fu)的(de)款項(xiang)中,追繳該(gai)納(na)稅(shui)人(ren)的(de)應納(na)稅(shui)款。

  第四十條 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的稅款,應當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內繳入國庫,并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。呼市財務管理


第六章 特別納稅調整


  第(di)四十一條 企業(ye)(ye)與其關(guan)聯方(fang)之間的業(ye)(ye)務(wu)往來,不符合(he)獨(du)立交易原(yuan)則(ze)而(er)減少企業(ye)(ye)或(huo)者其關(guan)聯方(fang)應(ying)納稅收(shou)入或(huo)者所得額(e)的,稅務(wu)機(ji)關(guan)有權按照合(he)理方(fang)法調整(zheng)。

  企(qi)業與其關(guan)聯方共同開發、受讓無形資產(chan),或者共同提供、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,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(zhao)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。

  第四(si)十(shi)二條 企(qi)業(ye)可以向稅務機(ji)關(guan)提(ti)出與(yu)其關(guan)聯(lian)方之(zhi)間業(ye)務往(wang)來(lai)的(de)定(ding)(ding)價(jia)原則和計(ji)算方法,稅務機(ji)關(guan)與(yu)企(qi)業(ye)協商(shang)、確認后,達成預約定(ding)(ding)價(jia)安排。

  第四十(shi)三條 企業(ye)向稅務(wu)機關報(bao)送年(nian)度企業(ye)所得稅納稅申報(bao)表時,應當就其與關聯(lian)方之間(jian)的業(ye)務(wu)往來,附送年(nian)度關聯(lian)業(ye)務(wu)往來報(bao)告表。

  稅務(wu)機關(guan)(guan)在進行關(guan)(guan)聯業(ye)務(wu)調(diao)查(cha)時,企(qi)業(ye)及其(qi)關(guan)(guan)聯方,以及與關(guan)(guan)聯業(ye)務(wu)調(diao)查(cha)有關(guan)(guan)的(de)其(qi)他企(qi)業(ye),應當按照規(gui)定提供相關(guan)(guan)資料(liao)。

  第四十四條 企業不(bu)提供與(yu)其(qi)(qi)(qi)關聯方之間業務(wu)往(wang)來資料,或者提供虛(xu)假、不(bu)完整(zheng)資料,未能真實(shi)反(fan)映其(qi)(qi)(qi)關聯業務(wu)往(wang)來情況(kuang)的(de),稅務(wu)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(qi)(qi)(qi)應納稅所(suo)得(de)額。

  第四(si)十五條 由居民(min)(min)企(qi)業(ye),或者由居民(min)(min)企(qi)業(ye)和(he)中國居民(min)(min)控制(zhi)的(de)設(she)立在實際稅負明顯(xian)低(di)于(yu)本(ben)法第四條第一(yi)款規定(ding)稅率水(shui)平的(de)國家(地(di)區)的(de)企(qi)業(ye),并非(fei)由于(yu)合理的(de)經營(ying)需要而對(dui)利潤不作分(fen)(fen)配或者減(jian)少分(fen)(fen)配的(de),上述(shu)利潤中應(ying)歸屬(shu)于(yu)該居民(min)(min)企(qi)業(ye)的(de)部(bu)分(fen)(fen),應(ying)當(dang)計入該居民(min)(min)企(qi)業(ye)的(de)當(dang)期收入。

  第四(si)十(shi)六條(tiao) 企業從(cong)其關聯(lian)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(yi)性投資的比例超(chao)過規(gui)定標準(zhun)而發生的利息支出,不得(de)在計算應納稅(shui)所得(de)額時(shi)扣除(chu)。

  第(di)四十七條 企(qi)業實(shi)施其他不(bu)具(ju)有合理(li)(li)商業目(mu)的(de)的(de)安(an)排而減(jian)少其應納稅收(shou)入(ru)或者所得額的(de),稅務機關(guan)有權(quan)按照合理(li)(li)方(fang)法調整。

  第四十八條 稅(shui)務(wu)機關(guan)依照本章規定作出納稅(shui)調整(zheng),需要補(bu)征(zheng)稅(shui)款的,應(ying)當(dang)補(bu)征(zheng)稅(shui)款,并按照國務(wu)院規定加(jia)收利息(xi)。


第七章 征(zheng) 收 管 理(li)


  第四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規(gui)定(ding)外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的規(gui)定(ding)執行。

  第五十條(tiao) 除稅(shui)(shui)(shui)收法律、行政(zheng)法規另有(you)規定外,居(ju)民企業(ye)以企業(ye)登記注(zhu)冊地為納(na)稅(shui)(shui)(shui)地點;但登記注(zhu)冊地在境(jing)外的,以實際管理(li)機構所在地為納(na)稅(shui)(shui)(shui)地點。

  居民企業(ye)在中國境內(nei)設立不具有法人(ren)資格的(de)營業(ye)機構的(de),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(ye)所(suo)得稅。

  第五(wu)十一條 非居民企業(ye)(ye)取得(de)本法第(di)(di)三條第(di)(di)二款規定(ding)的所得(de),以機(ji)(ji)構(gou)、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。非居民企業(ye)(ye)在中國(guo)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(ji)(ji)構(gou)、場所,符合國(guo)務(wu)院稅務(wu)主管(guan)部門規定(ding)條件的,可(ke)以選擇由其主要機(ji)(ji)構(gou)、場所匯總繳納企業(ye)(ye)所得(de)稅。

 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,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。呼市財務費用

  第五十二條 除國務(wu)院另有(you)規定外,企業之間不得合并繳納(na)企業所(suo)得稅。

  第五十三條 企(qi)業(ye)所(suo)得(de)稅(shui)按納(na)稅(shui)年度(du)計算。納(na)稅(shui)年度(du)自公歷(li)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。

  企業(ye)在一(yi)個(ge)納稅年度(du)中(zhong)間開業(ye),或者終止(zhi)經(jing)營(ying)活動(dong),使該(gai)納稅年度(du)的(de)實際(ji)經(jing)營(ying)期不足(zu)十二個(ge)月的(de),應(ying)當(dang)以其實際(ji)經(jing)營(ying)期為一(yi)個(ge)納稅年度(du)。

  企業依法清算時,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。

  第五十四條 企業(ye)所(suo)得稅分月或(huo)者分季預繳。

  企業(ye)應當自月(yue)份(fen)或者季度終了之日(ri)起十(shi)五日(ri)內,向稅(shui)務機關報送(song)預(yu)繳企業(ye)所得稅(shui)納稅(shui)申報表,預(yu)繳稅(shui)款。

  企業(ye)應(ying)當自(zi)年度終(zhong)了之(zhi)日起(qi)五個(ge)月內,向稅(shui)務機關報送(song)年度企業(ye)所得稅(shui)納稅(shui)申報表,并匯算清(qing)(qing)繳,結清(qing)(qing)應(ying)繳應(ying)退稅(shui)款(kuan)。

  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,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。

  第五十(shi)五條(tiao) 企業(ye)在年度中(zhong)間(jian)終(zhong)止經營活(huo)動的,應當自(zi)實際(ji)經營終(zhong)止之日(ri)起(qi)六十(shi)日(ri)內(nei),向(xiang)稅務機(ji)關辦理當期(qi)企業(ye)所得稅匯算(suan)清(qing)繳。

  企業(ye)應當在(zai)辦理注銷登記前,就其清算所(suo)得(de)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(ye)所(suo)得(de)稅。

  第(di)五十六條 依照本法繳(jiao)納(na)的企業所得稅,以(yi)(yi)人(ren)民幣計(ji)算。所得以(yi)(yi)人(ren)民幣以(yi)(yi)外的貨(huo)幣計(ji)算的,應當折合成人(ren)民幣計(ji)算并繳(jiao)納(na)稅款。


第(di)八(ba)章 附  則(ze)


  第五(wu)十(shi)七條 本(ben)法(fa)公布前已經批準設(she)立的企業(ye),依照當時的稅(shui)收法(fa)律、行政法(fa)規規定(ding)(ding),享(xiang)受低稅(shui)率優惠的,按照國(guo)務(wu)院規定(ding)(ding),可以(yi)在(zai)本(ben)法(fa)施行后五年(nian)內,逐步過(guo)渡到(dao)本(ben)法(fa)規定(ding)(ding)的稅(shui)率;享(xiang)受定(ding)(ding)期減免(mian)稅(shui)優惠的,按照國(guo)務(wu)院規定(ding)(ding),可以(yi)在(zai)本(ben)法(fa)施行后繼續享(xiang)受到(dao)期滿為止,但因未獲利(li)而尚未享(xiang)受優惠的,優惠期限從本(ben)法(fa)施行年(nian)度(du)起計算。

  法律設置(zhi)的(de)(de)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(he)技(ji)術(shu)交流的(de)(de)特定(ding)(ding)地區(qu)內(nei)(nei),以及國(guo)務院已規(gui)(gui)定(ding)(ding)執(zhi)行上述地區(qu)特殊政(zheng)策(ce)的(de)(de)地區(qu)內(nei)(nei)新設立的(de)(de)國(guo)家(jia)需要重(zhong)點扶持的(de)(de)高新技(ji)術(shu)企業,可以享受過渡性稅(shui)收優惠,具(ju)體辦(ban)法由(you)國(guo)務院規(gui)(gui)定(ding)(ding)。

  國(guo)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(li)類企業,可以按照國(guo)務院(yuan)規定享受(shou)減免稅優惠。

  第五十八條 中華人(ren)民共(gong)和國政府(fu)同外國政府(fu)訂(ding)立的有關稅收的協(xie)定與(yu)本法有不同規定的,依照協(xie)定的規定辦理。

  第五十九條 國務院根據本法(fa)制定實施條例。

  第六十條(tiao)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。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》和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》同時廢止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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